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流程pocib,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
2、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应当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4、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涉外收付相关凭证。
5、[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6、] 第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7、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账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8、 第五条 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文件的同时填写相关对外付款申报信息。
9、 第六条 申报号码由收款行/付款行负责编制。
10、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银行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进行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11、 第七条 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和开发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12、[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
13、] 第八条 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业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14、 第九条 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15、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留存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16、 第十条 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后送同级外汇局。
17、封面应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办理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18、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2年。
19、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20、外汇局及银行应将超过保存期限的数据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
21、银行和外汇局应逐日备份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22、 第十二条 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具体申报信息予以保密。
23、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
2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25、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报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
26、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反馈给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27、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银行。
28、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至外汇局。
29、 第十五条 银行发现所报送基础信息有误时,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30、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则必须通知申报主体重新申报。
31、银行删除已上报数据(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信息的删除见网上申报部分)须经外汇局核准。
32、 第十六条 银行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修改该信息。
33、其中,以录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修改;以接口导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34、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申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银行按本操作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5、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八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2.1),由银行自行印制并提供给机构客户使用。
36、 第十九条 凡在任何一家银行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均应前往业务经办银行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出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7、[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
38、] 第二十条 银行应对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出示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39、 第二十一条 若该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机构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该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补充录入后发送至外汇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2)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40、 第二十二条 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银行应将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银行应根据该机构客户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将该机构客户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41、 第二十三条 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机构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42、 第二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基本要素如有变更,机构客户应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 》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办银行核对无误后,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43、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和银行可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相应的修改。
44、外汇局分局若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有误,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进行修改。
45、 第二十六条 若该机构实行网上申报,外汇局应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发送到网上申报系统。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